主题: 62岁男子浅水区游泳时死亡 溺水还是猝死?

  • 小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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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5/7/29 12:07:03
  • 来自:陕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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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岁的沈先生在小区内的游泳健身会所浅水区游泳时死亡,其家属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。

沈先生家人称,2014年10月5日中午12点半左右,沈先生发生溺水,事发时,沈先生并非被救生员发现,而是被一起游泳的其他顾客发现并拖拽上岸,120急救人员大约20分钟赶到,在此期间,游泳馆无任何工作人员对沈先生及时采取施救措施。作为健身娱乐场所的经营者,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违反了相关行业经营管理规定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沈先生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。

对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,该俱乐部不认可是溺水,而认为是游泳过程中猝死,因为事发地点在浅水区,实际水深只有大概不小心烫伤、擦伤时,很多人都会第一时间涂酱油、牙膏,擦伤后擦点药膏,,事发时泳池内未出现大的水花,沈先生在被救出后表现为双眼睁开、意识模糊,并没有溺水者的口鼻溢水等症状。

庭审中,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,但双方均不申请鉴定。法院经审理认为:关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,根据现有证据,无法确认具体死亡原因。法院认为该俱乐部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,且在意外发生后20分钟内未采取急救措施,应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沈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。结合具体案情,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50%。

最终,朝阳法院判决这家健身俱乐部赔偿沈先生的家人医疗、丧葬、死亡赔偿金等38万多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,共计43万余元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提出上诉。近日,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(责任编辑:乐毅)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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